(2013)晋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秀麦与被告潘天津、龚万军、邓标、吴志民、黄诗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麦,潘天津,龚万军,邓标,吴志民,黄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吴秀麦,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鸿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天津,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龚万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标,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志民,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诗阳,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秀麦与被告潘天津、龚万军、邓标、吴志民、黄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陈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