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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郑文华与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华,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荔行初字第49号原告郑文华,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所在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负责人林永堂,男,所长。原告郑文华不服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2012年12月29日作出的采取扣押二辆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于同年7月3日依法分别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的驾驶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查获,被告以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了摩托车,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350304000195671号《公安交通���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郑文华。之后,对郑文华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300元。而郑文华缴纳罚款后被扣留的摩托车丢失不能及时退还。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虽被告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有不当,现原告郑文华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对行政赔偿请求另案裁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文华负担。审 判 长  邱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丽生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晓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