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新宾与白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宾,白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刘新宾,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白鹰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刘丽平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与滨河大道交界东南金域蓝湾11号楼706号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月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