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天鹏与陈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鹏,陈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陈天鹏。委托代理人:童文旺。被告:陈祺。委托代理人:李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鹏与被告陈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鹏以拟暂缓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祺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天鹏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林日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