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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天鹏与陈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鹏,陈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陈天鹏。委托代理人:童文旺。被告:陈祺。委托代理人:李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鹏与被告陈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鹏以拟暂缓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祺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天鹏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人民陪审员  林日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