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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珠海东方凯悦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2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珠海东方凯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2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东方凯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严乐。委托代理人:赖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文韬,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珠海东方凯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凯悦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席 锐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