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宽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信、扈俊兰与长春市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扈俊兰,长春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刘信,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扈俊兰。委托代理人刘有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南京大街728号。法定代表人相世和,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扈俊兰诉被告长春市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扈俊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扈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