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沙民初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梦醒与严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梦醒,严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沙民初字第0162号原告徐梦醒。委托代理人黄玉婷,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志强。原告徐梦醒与被告严志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梦醒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梦醒诉称,2004年和2005年,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由原告出资,被告出力,赚取差额利润。2006年,双方合作结束,但被告未将合作经营的本金以及利润支付原告。后经催要,被告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出具欠条三份,对结欠原告的本金、利润以及利息进行了确认,累计结欠原告240000元。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通过电话、QQ等方式多方催讨,但被告一直无法找到。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40000元。被告严志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5日、2008年1月7日、2008年2月26日,被告严志强分别向原告徐梦醒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总计为240000元。原告徐梦醒陈述因向被告严志强催要借款不着,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严志强归还欠款240000元。另查明,被告严志强自2009年起离家外出至今。上述事实,由欠条、调查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条,并明确了结欠款项数额,被告理应及时按照欠款数额支付原告款项。拖欠不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严志强。现被告严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梦醒欠款24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太仓支行,账号:73×××9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严志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金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