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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蔡某、唐某甲、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甲,蔡某,唐某乙,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蔡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唐某乙,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唐某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甲与被执行人蔡某、唐某乙、唐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成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