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海霞与余姚市立民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霞,余姚市立民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姜海霞。被告:余姚市立民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纪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霞诉被告余姚市立民汽车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海霞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邝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