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43)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