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一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世平与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平,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一初字第00387号原告王世平,男,1959年生,汉族,住鹿泉市。委托代理人王秀振,石家庄市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辉,男,1982年生,汉族,住鹿泉市。委托代理人王周华,石家庄市鹿泉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世平与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振、被告郑辉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8月初,被告以给我儿子找工作为由借用我现金25万元,我出于朋友关系答应了,于2011年8月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借用梁某甲、梁某乙的卡将25万元款转给被告。被告于2011年8月8日为我打借条一张。借款后2011年12月我开始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还。经多次催要,到2013年2月9日被告通过河北银行卡转给我5万元,剩下的20万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给。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11年8月8日借条一份。2、工行转款凭证二张。3、2013年2月9日被告还原告5万元信息复印件。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打款时间是8月5日,打借条时间是8月8日,行为足可以说明不是原告所说的借贷关系。被告郑辉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事实是我为原告儿子找工作,由原告提供活动经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且双方之前不认识,不是原告说的朋友关系。我同意还原告20万元,但由于资金比较紧张,只能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被告郑辉给原告王世平儿子找工作认识,原告王世平于2011年8月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借用梁某甲、梁某乙的卡将25万元款转给被告郑辉,被告郑辉于2011年8月8日给原告王世平打借据一张,金额25万元。2013年2月9日被告郑辉通过河北银行卡转给原告王世平5万元。原告儿子现在的工作与被告郑辉所联系的工作无关。本院认为,无论被告郑辉与原告王世平是否因找工作的事情构成委托关系,原、被告之间因被告郑辉书写的25万元借据已将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郑辉欠原告王世平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告汽车一辆及部分存款,故被告辩称的资金紧张,要求分期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世平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民审判员 赵士军审判员 冯增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