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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再给被告李某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缴纳),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