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焕勇与朱洪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勇,朱洪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王焕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洪修,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现暂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勇诉被告朱洪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勇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焕勇负担。审判员 胡金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浙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