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吕才华与龚立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才华,龚立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吕才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龚立平,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才华诉被告龚立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才华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立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才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