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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吕才华与龚立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才华,龚立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吕才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龚立平,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才华诉被告龚立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才华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立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才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