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太明、李祖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雪梅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太明,李祖芳,赵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赵太明,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村民。申请人李祖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村民。被申请人赵雪梅,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村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赵太明、李祖芳共同诉称:申请人赵太明、李祖芳婚后于1981年生育长女赵利容,1987年生育双胞胎女孩赵雪梅、赵红梅。赵雪梅于2006年失踪至今杳无音信,现特申请宣告赵雪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赵雪梅,女,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人。被申请人赵雪梅于2004年2月与三台县金鼓乡人王旭万结婚,并约定男到女家生活,于2005年生育男孩赵斌。申请人赵太明、李祖芳自述“2005年春节后,赵雪梅与王旭万某带上赵斌外出到浙江省宁波市打工,后王旭万于2006年春节后从从浙江省宁波市电话告知赵太明:赵雪梅失踪。后赵雪梅至今未回家,也与家人无通讯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赵雪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雪梅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太明、李祖芳自述时间与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相矛盾,且无向公安机构报告赵太明失踪的报案记录,被申请人赵雪梅又系与其夫及子共同外出,现不能确认赵雪梅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赵太明、李祖芳要求宣告赵雪梅失踪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