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民一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智与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059号原告:王智,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邹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诉被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88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