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