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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闫福喜不服襄垣县人民政府、连石锁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喜,襄垣县人民政府,连石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襄行初字第9号原告闫福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贵宏,男,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任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襄垣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连石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闫福喜不服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连石锁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福喜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第三人连石锁协商处理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福喜负担。审判长  秦丽斌审判员  刘国宏审判员  常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彩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