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联与被告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联,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张金联,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燕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联与被告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欣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