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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建强与章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强,章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65号原告:罗建强。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强与被告章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罗建强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