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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射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射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生长友,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