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某1与毛某2、毛某3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1,毛某2,毛某3,毛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1,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毛某2,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毛某3,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毛某4,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毛某1与被执行人毛某2,毛某3,毛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东明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