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蔡东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蔡东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屏民初字第95号原告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477号。法定代表人郑观妙,职务经理。被告蔡东东,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东东汽车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东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7日,被告蔡东东到原告处租车,原、被告达成租车协议并签订《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协议》,约定租车每天(24小时)230元,并交押金400元,订立协议后,原告将闽J×××××帝豪小车完好地交给被告使用。2013年1月8日,被告雇人将已损坏的闽J×××××小车停在原告店铺对面的公路边。至次日下午16时许,被告才打电话给原告,称愿先赔偿原告1500元,原告未同意。2013年1月9日,原告到城关派出所做了笔录,并按警嘱,将车开到修理厂修理。经修理后修理费和配件共计5850元。鉴于被告将车辆损坏不按约定予以赔偿和交租金,以致租车时间拖至车修好共5天时间,应赔偿原告租金1150元,扣除其押金400元外,还欠原告租金750元。根据《租车协议书》第三大点十小点约定“同时还应赔偿原告折旧费(按50%计)2925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租赁小车损坏修理费5850元,折旧费2925元,租车租金750元,合计9525元。被告蔡东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13时45分,原、被告达成租车协议,并签订《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协议》,约定租车费每天(24小时)230元,双方在租车协议书的第三条第十点中对折旧费约定,即“乙方承担保险责任事故或由乙方操作不当引起的车辆停驶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还应赔偿该车辆加速折旧费为总修车费50%-100%。”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了400元押金,原告将闽J×××××帝豪小车交给被告使用。2013年1月8日被告将车还给原告时,车辆出现损坏,事后原告将车送到维修站修理,至2013年1月12日将车修好,被损坏的闽J×××××号小车维修的配件和修理费共计5850元。原、被告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一事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法人代表身份证、配件及维修费发票,租车协议书、蔡东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本院调取的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并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在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毁损,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车辆的毁损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基于该租赁合同请求被告按修理车辆的花费标准赔偿损失及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加速折旧费、以及汽车修理期间的停驶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汽车加速折旧费的比例计算问题,原、被告双方在租车协议中约定车辆加速折旧费为总修车费50%-100%,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起始比例50%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东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东东应赔偿原告屏南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闽J×××××帝豪小车毁损的修理费5850元。二、被告蔡东东应支付给原告闽J×××××帝豪小车租赁费230元,以及维修期间的停驶费920元,扣除已交押金4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750元。三、被告蔡东东应赔偿原告闽J×××××帝豪小车加速折旧费2925元。四、本判决一、二、三项应付款合计9525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蔡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审 判 员 李巧玲人民陪审员 张江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少丹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责任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租凭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