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太白县秦松岭汽车维修综合服务中心与生永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038-3号申请执行人太白县秦松岭汽车维修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世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艾云峰,任经理。被执行人生永军,男。太白县秦松岭汽车维修综合服务中心与生永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生永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白县秦松岭汽车维修综合服务中心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生永军给付车辆保管费3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太白县秦松岭汽车维修综合服务中心于2013年8月12日以该案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梅西明审判员 崔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