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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昌邑市海美塑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海美塑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昌邑市海美塑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丛梦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瑞彦,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丽丽,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海美塑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市海美塑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山东宏跃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4054元,减半收取170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27元,由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  魏丽丽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