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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得明与被告牛天堂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得明;牛天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牛得明,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人,农民,住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被告牛天堂,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人,农民,住磁县辛庄营乡郭小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得明与被告牛天堂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得明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牛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