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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3年3月7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尹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为了帮存在差评的淘宝网店申请删除差评,通过互联网花费420元人民币向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者购买了张某等42个公民姓名的个人信息共计1792条。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承认控罪,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了帮存在差评的淘宝网店申请删除差评,分别于2013年2月22日、2月23日、3月5日,通过互联网花费420元人民币向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者购买了张某等42个公民姓名的个人信息共计1792条。被告人陈某随后以删除一条差评收取人民币80-100元的标准,使用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42次,经淘宝客服审核通过三条删除差评的申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梁惠红(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