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丽与被告宋之英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丽,宋之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160号原告:王清丽,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大连路500号110号楼1单元302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6801250480。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珠海中路137号。委托代理人:张金山,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人民路88号。被告:宋之英,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管家楼村1号内74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08115123。委托代理人:单义文,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管家楼村1号内74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丽与被告宋之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丽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之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清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