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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道义与瑞安市中兴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义,瑞安市中兴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吴道义。委托代理人朱振仕。被告瑞安市中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锦彬。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茂亮与被告瑞安市中兴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茂亮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茂亮于2013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怡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