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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与黄证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黄证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789号原告: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该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诉被告黄证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证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慈溪市余慈物流中心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