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熊维与余立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维,余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熊维,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余立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长沙县。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长县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立兵名下位于长沙县××房(权证号:71××48)。并依法委托湖南永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拍卖。2013年7月9日,竞买人邓铁胜(身份证号:)以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立兵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尚城B栋501号房(权证号:71××4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