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兖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与齐井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齐井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兖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祥,职务总经理。被告:齐井超,济宁市市中区海星制冷配件销售中心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井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委托的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设备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一直未有结果,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齐井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玉辉审判员 孟令涛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