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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蒲晓鹏、黄修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鹏,黄修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晓鹏。被告人黄修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516号起诉书起���指控被告人蒲晓鹏、黄修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晓鹏、黄修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本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菜市场一无名游戏室检查时,查处一赌场,公安干警在该赌场内挡获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的被告人蒲晓鹏、黄修福及参赌人员杨某等六名人员,并查扣赌博机六台。经查,被告人蒲晓鹏、黄修福受雇于一名姓熊的老板,在该赌场内负责收钱和上下分工作。在案件审理期间,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柏林桥村村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蒲晓鹏有正当职业,邻里关系密切,深受干部群众好评,并愿意对其进行监���。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晓鹏、黄修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晓鹏、黄修福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晓鹏在开设赌场期间,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工作,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其平时在所居住地区表现较好,本院认为,综合以上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修福曾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不适用缓刑,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蒲晓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修福犯开设赌场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