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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16日,汉族,系邓州市。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90年4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 先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