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第439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1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