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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金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金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张建军,居民。被告:金源,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金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兴耐审 判 员  吕咏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