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金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金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张建军,居民。被告:金源,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金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兴耐审 判 员 吕咏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