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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廖文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廖文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李建林,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廖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诉被告廖文兵相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钱 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兼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