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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伯年与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年,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舟岱行初字第5号原告王伯年。被告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原告王伯年诉被告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就该事宜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伯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金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