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玉玲与万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玲,万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246号原告:胡玉玲,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冬生,男,1962年1月3日出生。原告胡玉玲诉被告万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玉玲的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冬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玉玲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2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并承诺将被告所有的皖B**号奥迪牌小客车作为抵押,若到期不还被告将无偿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否则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万冬生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29日,被告万冬生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皖B**奥迪A6小轿车作为抵押,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如逾期未还被告将无偿配合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否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当日原告支付被告现金1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另查明:皖B**号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等书面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冬生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上述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在期限届满前予以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对逾期还款利息已作出约定,故原告主张自2012年4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冬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玉玲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56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5526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由被告万冬生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万冬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翔代理审判员 肖 玮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