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朱培荣与应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荣,应六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朱培荣。被告应六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荣与被告应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六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培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六根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荣撤回对被告应六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培荣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