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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艾应和与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曹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应和,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曹建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艾应和,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博,董事长被告曹建平,又名曹建斌,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应和诉被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曹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应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应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应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应和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先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