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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鲍长宝与吴春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鲍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