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曾昭军,曾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066-1号申请执行人徐浩。被执行人曾昭军。被执行人曾昭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昭庆之妻田宝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曾昭庆与田宝叶夫妻共同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