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与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翟坡镇。法定代表人:张永茂,职务:董事长。被告: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桥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74号的裁定,现因原告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龙溪支行(账号:44243901040003903)存款112711元的账户冻结,并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张心宇在博罗县农业银行龙溪支行(账号:6228481138389322477)账号内的存款11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博罗县龙溪镇兴汉邦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龙溪支行(账号:44243901040003903)的账号内存款共112711元的账户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新乡台硝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张心宇在博罗县农业银行龙溪支行(账号:6228481138389322477)账号内的存款113000元的账户冻结。审判员  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淑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