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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孙燕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孙燕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负责人喻保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燕东,男,生于1992年1月3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诉被告孙燕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隆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