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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普乐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普乐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吴慧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为与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传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音著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普乐会所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患难见真情》、《不顾一切的爱》等3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患难见真情》、《不顾一切的爱》等3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被告普乐会所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音著协为证明其诉称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一份,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3.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通过庭审比对播放,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与侵权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涉案音乐作品内容一致,故原告提供诸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普乐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是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DVD光碟,版号ISRC:CN-A01-11-374-00/V.j6,其中包含《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患难见真情》、《不顾一切的爱》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碟所附的音乐电视作品目录页中注明上述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原告与当然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著协管理,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2012)浙杭东证字第19719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12月26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与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南门大街国脉大酒店二楼的普乐迪量贩KTV220歌房,办理消费手续后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患难见真情》、《不顾一切的爱》等歌曲。公证人员用数码摄像机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在该店消费后取得了该店出具的金额为224元的发票一张。经庭审播放对比,原告音著协指控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3首歌曲MV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对应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普乐会所成立于2010年1月4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场所在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288号(钱塘国脉大酒店内2-3楼),经营范围为KTV包厢服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影像专辑碟片包含了涉案的《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患难见真情》、《不顾一切的爱》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且有正规出版号。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该认定音著协成员当然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当然公司与原告音著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著协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内容明确合法,故原告音著协根据该授权在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使用原告音著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内容、数量、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患难见真情》、《不顾一切的爱》,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从其经营场所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5元,被告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