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世龙与许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311号原告:王世龙,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许有宏,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龙被告许有宏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龙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王世龙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