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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冬草与渭南市临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临渭区总工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草,渭南市临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临渭区总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陈冬草,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临渭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干休所。委托代理人李景杰,男,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陈冬草丈夫。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招商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刚建,局长。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总工会(下称区工会)。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民主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倍建,主席。原告陈冬草诉被告区人社局、第三人区工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冬草以愿意与被告区人社局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冬草承担25元。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