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继忠、张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继忠,张惠涛,邱正起,姜其连,张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449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山,该公司奎聚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继忠。被告:张惠涛。被告:邱正起,现昌邑市。被告:姜其连。被告:张伦。本院在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忠、张惠涛、邱正起、姜其连、张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高玉山人民陪审员 韩金堂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