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钱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6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杰。因本案于2013年2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杰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下旬,钱某(另案处理,下同)借用朋友洪某在金华华鑫租赁公司租来的一辆浙G×××××马六牌小车(车主为徐某)使用。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钱杰与钱某合谋在金华汽车西站附近通过路边小广告办理了一张假的身份证(身份证照片是钱某的,身份信息是马六小车车主徐某的),后两人将浙G×××××马六牌轿车开至义乌市上溪龙胜典当行,经胡某(另案处理)介绍,使用钱某的假身份证骗取被害人孟某的信任,将该车抵押当了人民币五万元。抵当的人民币五万元被钱某作还款使用。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浙G×××××马六牌轿车价值人民币127800元。2、2012年11月13日,钱某在金华租了一辆浙G×××××红色现代悦动小车(车主为廖某)使用。同年11月15日,钱某与被告人钱杰再次合谋在金华市区为钱某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身份证照片是钱某的,身份信息是红色现代悦动车车主廖某),后两人将该辆红色现代悦动小车开到兰溪,通过黄威(另案处理)介绍,钱某用假的身份证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在陈某乙处抵当了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抵当的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钱某作还款使用。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浙G×××××红色现代牌悦动轿车价值人民币49600元。2013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婺城区龙威网吧将被告人钱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钱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孟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吴某、陈某甲、钱某、洪某、王某、徐某、廖某的证言、抵押复印件、借款合同、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杰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微信公众号“”